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2021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产品开发管理制度,设计开发恰当的保险责任,合理定价,控制保险风险。
应当在对消费者需求等方面开展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对新产品开发进行可行性分析;
应当在经验分析和合理预期的基础上,科学设定精算假设,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的因素,对新产品进行合理定价;
应当对新产品开发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应当评估自身新产品的管理能力,包括销售、承保、理赔、账户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能力。
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对主险产品和重要的附加险产品形成产品开发和定价报告,并由高级管理人员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