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202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再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设计恰当的再保险合同条款,合理定价,控制保险风险。
应当在经验分析和合理预期的基础上,科学设定精算假设,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的因素,对再保险合同进行合理定价;
应当对单个再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聚集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应当评估公司层面、险种层面、合同层面的保险风险敞口,对再保险合同风险进行管理。
应当在经验分析和合理预期的基础上,科学设定精算假设,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的因素,对再保险合同进行合理定价;
应当对单个再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聚集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应当评估公司层面、险种层面、合同层面的保险风险敞口,对再保险合同风险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