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202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标准的保险公司为Ⅰ类保险公司:
公司成立超过5年。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最近会计年度签单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最近会计年度签单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签单保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
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5家。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及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为Ⅱ类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调整保险公司所属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