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2021年) 第一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202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规范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估,并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第四条 银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状况。控制风险及可资本化的固有风险通过最低资本进行计量,难以资本化的固有风险纳入风险综合… 第五条 银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Ⅰ类保险公司和Ⅱ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 第六条 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标准的保险公司为Ⅰ类保险公司: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要求,结合自身业务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固有风险的管理,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降低控制风险。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