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202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Ⅰ类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满足自身风险管理要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至少实现以下功能:
与业务、财务等相关系统对接,实现风险管理相关数据的采集、加工,关键风险指标的计算、存储、查询和导出;
支持风险容忍度、风险限额和关键风险指标管理,尤其是对超限额指标的预警和管理;
以关键风险指标为基础,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风险状况进行列示、分析和预警;
风险管理报表与报告的生成和传递,并留档备查;
风险管理信息在各级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汇总和共享,并能够按照不同访问权限区分风险信息列示的内容。
Ⅱ类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决定是否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或在其他信息系统中实现有关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