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2021年) 第三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风险偏好体系,明确公司在实现其战略目标过程中愿意并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确定风险管理目标,运用各类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将风险管理要求嵌入公…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偿付能力风险偏好管理政策,明确风险偏好管理机制,包括: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运用恰当的风险管理工具,管理各类风险。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压力测试》,建立压力测试制度,明确压力测试的管理架构、职责分工、流程、方法和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分析偿付能力风险点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分析结果、采取的管理措施及其实施效果应留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4号:资本规划》建立资本管理体系,加强资本管理和配置。 第三十八条 Ⅰ类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满足自身风险管理要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至少实现以下功能: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确保偿付能力数据和风险管理相关数据符合时效性、准确性、一致性和完整性的要求。 第四十条 Ⅰ类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年评估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并根据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的变化作适当的调整。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开展需进行信用评级的业务时,应当聘请符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规定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公开披露评级结果。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风险应急管理机制,明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定义和分类、应急管理组织架构、应急预案内容、应急预案启动触发点、应急处置方法和措施、应急预案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