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202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偿付能力风险偏好管理政策,明确风险偏好管理机制,包括:
结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和当前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偏好,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各类风险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
建立并不断完善风险偏好传导机制,将风险偏好体系融入公司经营决策中;
建立超限额处置机制,并及时监控和报告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
每年对风险偏好体系进行评估和必要的更新。
结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和当前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偏好,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各类风险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
建立并不断完善风险偏好传导机制,将风险偏好体系融入公司经营决策中;
建立超限额处置机制,并及时监控和报告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
每年对风险偏好体系进行评估和必要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