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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Ⅰ类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履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包括:

审议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和风险管理政策;

审议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

评估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风险,持续关注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及其管理状况;

评估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审议重大偿付能力风险事件解决方案;

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