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Ⅰ类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履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包括:
审议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和风险管理政策;
审议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
评估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风险,持续关注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及其管理状况;
评估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审议重大偿付能力风险事件解决方案;
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