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2021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基础和环境,包括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以及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考核机制等。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清晰透明的股权结构,持股股东(上市公司为限售流通股股东)应当能够逐层穿透至最终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第十条 保险公司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至少不存在以下行为: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加强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及时准确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具体职责包括: 第十三条 Ⅰ类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履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包括: 第十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属的保险子公司,可以不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十五条 没有设置董事会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由高级管理层履行董事会的风险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Ⅱ类保险公司可以不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未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风险管理经验的董事担任。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包括: 第十九条 依法不需设置监事会的保险公司,由监事履行相关职责;依法不需设置监事会及监事的保险公司,不适用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首席风险官负责风险管理工作,并将任命情况报告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二条 Ⅰ类保险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配备至少8名具有风险管理、财会、精算、投资、金融、法律或相关专业背景的风险管理人员,且至少5人应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至少在省级分支机构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风险管理岗。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考核、薪酬由总公司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由风险管理部门牵头风险管理工作,并明确风险管理、销售、承保、财会、精算、投资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应当检查、评估一次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运行效果,监督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与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或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事项相关的重大分歧或事项,应当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解决。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战略、风险偏好、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风险管理机制等事项,以及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中明确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考核评价方法,将风险管理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纳入对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培训制度,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