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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首席风险官负责风险管理工作,并将任命情况报告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风险管理、法律、投资、精算、财务、会计、金融等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背景;

具有三年以上风险管理工作经验,或五年以上法律合规、投资、精算、财务、会计等相关领域的管理经验;

取得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不得同时负责销售、投资等与风险管理有利益冲突的工作。

首席风险官应当参与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过程,了解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风险、重要系统及重要业务流程,并参与保险公司对各项经营决策的风险评估及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