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Ⅰ类保险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配备至少8名具有风险管理、财会、精算、投资、金融、法律或相关专业背景的风险管理人员,且至少5人应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Ⅱ类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未设立独立风险管理部门的,应指定适当的部门牵头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该部门至少应有两名具有3年以上风险管理、财会、精算、投资、法律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Ⅱ类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未设立独立风险管理部门的,应指定适当的部门牵头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该部门至少应有两名具有3年以上风险管理、财会、精算、投资、法律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