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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2021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再保险管理制度,控制自留风险,包括:

明确再保险管理流程、再保险限额及审批权限等内容;

明确各险种最大自留额标准,对超过最大自留额标准的险种,应当及时进行再保险安排;

科学、合理安排巨灾再保险,建立巨灾累积风险管理评估机制,至少每年对公司巨灾累积风险、再保险安排效果进行一次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并留档备查。

再保险公司应当按上述标准,建立有效的转分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