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2021年) 第五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市场风险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权益价格、房地产价格、汇率等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五十五条 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境外资产价格风险、汇率风险和集中度风险。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市场风险管理的工作流程,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明确投资、风险管理、财会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资产穿透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第五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利率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第六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权益价格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第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房地产价格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第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境外资产价格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第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汇率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第六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市场风险集中度管理,包括公司整体及分账户的监控,及时识别、分析、监测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和单一资产类别集中度风险,确保集中度风险维持在合理水平。 第六十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业务的,应当建立委托投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第六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识别、计量和监控市场风险基础上,建立公司内部的市场风险管理报告机制,市场风险管理牵头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至少每半年向高级管理层报告一次市场风险管理情…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