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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2021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在售产品管理,包括:

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产品的销售情况、现金流、资本占用、利润等进行评估。对上市两年以内的产品至少每半年评估一次,对上市超过两年的产品至少每年评估一次。

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产品,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对其保费充足性至少每年评估一次,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对其死亡率、疾病率、费用率、退保率等重要指标至少每年评估一次。

根据最新的经验数据,进行保险风险经验分析和趋势研究,作为调整和改进产品定价的基础。

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公司的产品结构、销售政策、核保政策等,控制保险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