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2021年) 第十二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2021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由总公司或境外其他层级机构履行的,适用本规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延伸评估原则,公司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相互保险组织、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适用本规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自保公司参照本规则执行,并按照本规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每年开展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自评估工作。自保公司不计算控制风险最低资本,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则于2015年2月13日第一次发布,于2021年12月30日修订发布。本规则施行日期另行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