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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2021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业务的,应当建立委托投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建立受托方选聘、监督、评价、考核等内容,并覆盖委托投资全过程;

通过投资指引、委托合同等对受托方传导资产配置政策并进行主动风险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受托方及时、准确计量受托资产估值,及时反馈委托投资账户资产配置情况,协助保险公司计量信用风险;

要求受托方按照本规则要求建立相关制度体系,至少包括内部信用评级制度体系、信用风险的舆情监测和预警机制,以及风险资产处置流程。

要求受托方按本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立投资资产穿透管理制度,或协助保险公司对投资资产进行穿透管理;

要求受托方保证各项投资业务的开展满足监管与合规管理的要求,并按照监管及委托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各类必要的信用风险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