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发布机关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效力 已失效
(1955年2月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從志願兵制改變為義務兵制和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正規化現代化的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依照本條例被授予尉官、校官、將官、元帥軍銜者,均稱為軍官。 第三條 軍官按兵役義務分為現役軍官和預備役軍官。 第四條 軍官按業務性質分為: 第五條 現役軍官平時由下列人員補充: 第六條 現役軍官戰時由下列人員補充:

第二章 軍銜和肩章符號

第七條 軍官的軍銜等級區分如下: 第八條 各種軍官的軍銜區分如下: 第九條 對創建全國人民武裝力量和領導全國人民武裝力量進行革命戰爭、立有卓越功勳的最高統帥,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元帥軍銜。 第十條 授予軍官軍銜,應以現任職務、政治品質、業務能力、在軍隊中服務的經歷和對革命事業的貢獻為依據。 第十一條 授予第一次尉官軍銜的條件如下: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每一軍官職務,均須在定員編製表內規定其相當的編制軍銜。編制軍銜由國防部規定。 第十三條 授予軍官軍銜時,一般不得高於編制軍銜,但可低於編制軍銜一級至兩級;在特殊情況下,可高於編制軍銜一級。授予尉官的軍銜高於編制軍銜時,須經國防部批准。 第十四條 軍銜晉級必須逐級晉陞。在特殊情況下,對少尉至中校軍官作超一級的軍銜晉陞,由國防部決定;對上校至中將軍官作超一級的軍銜晉陞,由國務院決定。 第十五條 現役軍官軍銜晉級的期限規定如下: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軍官,得提前晉級: 第十七條 軍官軍銜晉級的期限已滿,因業務能力或其他原因不夠晉級條件者,得延期六個月至兩年再予晉級。延期後仍不夠晉級條件者,得調動其職務或轉入預備役。 第十八條 授予軍官軍銜的權限規定如下: 第十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軍銜授予權者,均有同等的軍銜降級權。 第二十條 軍銜降級可以作為一種懲戒,但以降一級為限。 第二十一條 軍官受降級懲戒後,其軍銜晉級的期限按照降級後的軍銜重新計算。 第二十二條 軍銜是軍官終身的光榮稱號,非因犯罪經法院判決,不得剝奪。 第二十三條 被剝奪尉官、校官軍銜的人員,在服刑期滿後,國防部有權重新授予軍銜。被剝奪將官軍銜的人員,在服刑期滿後,應否重新授予軍銜,由國務院決定。 第二十四條 軍官須佩帶與其軍銜相符的肩章符號。

第三章 軍官職務的任免

第二十五條 選拔軍官和任命軍官的職務,應以政治品質和業務能力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 任免軍官職務的權限規定如下: 第二十七條 提升軍官職務,應按編制缺額和提升順序進行。 第二十八條 軍官因編制員額縮減或因健康關係,不能擔任原職務時,得調任下級職務,但應保留其原軍銜。 第二十九條 降職可以作為一種懲戒,但以降一級為限。降職的懲戒不適用於排長或相當於排長的軍官。 第三十條 在緊急情況下,上級首長有權免去所屬不稱職的軍官的職務,並有權指派缺職的代理人,但須立即報請上級核准。

第四章 軍官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軍官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軍官服現役和預備役的最高年齡規定如下: 第三十三條 延長或縮短少尉至大校軍官服現役的期限,由國防部決定;延長或縮短少將、中將軍官服現役的期限,由國務院決定。延長軍官服現役的期限,以各級軍官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為限。 第三十四條 平時,每年給予現役軍官定期休假。 第三十五條 軍銜高的軍官對軍銜低的一切軍人,均為上級。軍銜高的軍官在職務上隸屬於軍銜低的軍官時,職務高者為上級。 第三十六條 軍官因拒絕接受分配的職務或因不正當理由延誤到職時限,應給予懲戒。 第三十七條 軍官建立功勳,得授予國家的勳章、獎章或榮譽稱號。 第三十八條 軍官轉入預備役和退役的優待辦法另定。

第五章 現役派遣軍官

第三十九條 根據非軍事部門的聘請,並由國防部派往各該部門提任軍事性質工作的現役軍官,稱現役派遣軍官。 第四十條 非軍事部門調動現役派遣軍官的職務時,須經國防部同意。國防部並有權將現役派遣軍官調回軍隊服務。 第四十一條 派遣軍官與軍隊中的現役軍官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並應按規定參加集訓。 第四十二條 派遣軍官的薪金,由所在服務部門按其所擔任的職務發給,但不得低於其在軍隊中的薪金標準。現役派遣軍官的軍服由軍隊供給。

第六章 現役軍官轉入預備役和退役

第四十三條 現役軍官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得轉入預備役: 第四十四條 現役軍官有下列原因之一者,應予退役: 第四十五條 現役軍官轉入預備役或退役後,應保留其原軍銜,並在原軍銜稱號之上加「預備役」或「退役」字樣,以示區別。 第四十六條 現役軍官轉入預備役和退役的批准權限規定如下:

第七章 預備役軍官

第四十七條 預備役軍官包括下列人員: 第四十八條 預備役軍官須按期應召參加集訓。 第四十九條 預備役軍官在集訓期間,應著軍服並佩帶與其軍銜相符的肩章符號。 第五十條 預備役軍官參加集訓,取得良好成績者,得晉陞軍銜;未參加集訓,但業務成績優良,技術經驗確有顯著提高之專業技術人員,亦得晉陞軍銜。預備役軍官的軍銜晉級期限應比現役軍… 第五十一條 根據國家需要預備役軍官得被徵集服現役;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者亦得服現役。 第五十二條 預備役軍官在集訓期間有犯罪行為者,由軍事法院審判。 第五十三條 預備役軍官軍銜的授予權限規定如下: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有預備役軍官軍銜授予權者,均有同等的軍銜降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