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四章 軍官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三十六條 第四章 軍官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六條 軍官因拒絕接受分配的職務或因不正當理由延誤到職時限,應給予懲戒。 第三十五條 目录 第三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