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四章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軍官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軍官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軍官服現役和預備役的最高年齡規定如下: 第三十三條 延長或縮短少尉至大校軍官服現役的期限,由國防部決定;延長或縮短少將、中將軍官服現役的期限,由國務院決定。延長軍官服現役的期限,以各級軍官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為限。 第三十四條 平時,每年給予現役軍官定期休假。 第三十五條 軍銜高的軍官對軍銜低的一切軍人,均為上級。軍銜高的軍官在職務上隸屬於軍銜低的軍官時,職務高者為上級。 第三十六條 軍官因拒絕接受分配的職務或因不正當理由延誤到職時限,應給予懲戒。 第三十七條 軍官建立功勳,得授予國家的勳章、獎章或榮譽稱號。 第三十八條 軍官轉入預備役和退役的優待辦法另定。 第三十條 目录 第三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