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四章 軍官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三十四條 第四章 軍官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平時,每年給予現役軍官定期休假。 國家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以後,一切休假的軍官均應自動結束休假,立即返回原部,不得遲誤。 第三十三條 目录 第三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