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軍官須佩帶與其軍銜相符的肩章符號。

軍官不得佩帶與其軍銜不相符合的肩章符號,軍士和兵不得佩帶軍官的肩章符號,違者予以懲處。

軍官肩章符號的式樣及佩帶辦法,由國防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