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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現役軍官轉入預備役和退役

第四十三條 現役軍官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得轉入預備役: 第四十四條 現役軍官有下列原因之一者,應予退役: 第四十五條 現役軍官轉入預備役或退役後,應保留其原軍銜,並在原軍銜稱號之上加「預備役」或「退役」字樣,以示區別。 第四十六條 現役軍官轉入預備役和退役的批准權限規定如下:
第四十二條 目录 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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