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六條 現役軍官轉入預備役和退役的批准權限規定如下:
尉官須經方面軍或一級軍區的司令員和政治委員批准。
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總後方勤務部長、總幹部部長、各軍種兵種司令員和政治委員、高等軍事學院院長和政治委員,對其所屬尉官有與方面軍或一級軍區的司令員和政治委員同等的批准權。
校官須經國防部批准。
少將、中將須經國務院批准。
尉官須經方面軍或一級軍區的司令員和政治委員批准。
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總後方勤務部長、總幹部部長、各軍種兵種司令員和政治委員、高等軍事學院院長和政治委員,對其所屬尉官有與方面軍或一級軍區的司令員和政治委員同等的批准權。
校官須經國防部批准。
少將、中將須經國務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