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七條 預備役軍官包括下列人員:
現役軍官轉入預備役者;
服現役期滿的軍士,經預備役軍官考試合格授予預備役少尉軍銜者;
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按其軍事知識考試合格或按其專業知識可以擔任軍官職務,授予預備役軍官軍銜者;
在非軍事部門服務,按其專業性質,可以擔任軍官職務,授予預備役軍官軍銜者。
現役軍官轉入預備役者;
服現役期滿的軍士,經預備役軍官考試合格授予預備役少尉軍銜者;
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按其軍事知識考試合格或按其專業知識可以擔任軍官職務,授予預備役軍官軍銜者;
在非軍事部門服務,按其專業性質,可以擔任軍官職務,授予預備役軍官軍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