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二章 軍銜和肩章符號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十四條 第二章 軍銜和肩章符號 第十四條 軍銜晉級必須逐級晉陞。在特殊情況下,對少尉至中校軍官作超一級的軍銜晉陞,由國防部決定;對上校至中將軍官作超一級的軍銜晉陞,由國務院決定。 第十三條 目录 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