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二章 軍銜和肩章符號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十三條 第二章 軍銜和肩章符號 第十三條 授予軍官軍銜時,一般不得高於編制軍銜,但可低於編制軍銜一級至兩級;在特殊情況下,可高於編制軍銜一級。授予尉官的軍銜高於編制軍銜時,須經國防部批准。 授予各軍事學院和各軍事學校教授、教員的軍銜,可以高於編制軍銜。 第十二條 目录 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