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二章 軍銜和肩章符號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十二條 第二章 軍銜和肩章符號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每一軍官職務,均須在定員編製表內規定其相當的編制軍銜。編制軍銜由國防部規定。 第十一條 目录 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