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授予第一次尉官軍銜的條件如下:
中級軍事學校畢業的軍人,得授予少尉軍銜,成績優良者,得授予中尉軍銜;
經中級軍事學校考試合格或在國防部批准開辦的訓練班受訓後的軍士,被任命為軍官職務者,均得授予少尉軍銜;
高級軍事技術學校或其他專業學校畢業的軍人,得授予中尉軍銜,成績優良者,得授予上尉軍銜;
執行戰鬥任務中表現英勇機智、立有戰功或在工作中有優良成績的軍士和兵,被任命為軍官職務者,得授予少尉軍銜。
中級軍事學校畢業的軍人,得授予少尉軍銜,成績優良者,得授予中尉軍銜;
經中級軍事學校考試合格或在國防部批准開辦的訓練班受訓後的軍士,被任命為軍官職務者,均得授予少尉軍銜;
高級軍事技術學校或其他專業學校畢業的軍人,得授予中尉軍銜,成績優良者,得授予上尉軍銜;
執行戰鬥任務中表現英勇機智、立有戰功或在工作中有優良成績的軍士和兵,被任命為軍官職務者,得授予少尉軍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