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二章 軍銜和肩章符號 第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十條 第二章 軍銜和肩章符號 第十條 授予軍官軍銜,應以現任職務、政治品質、業務能力、在軍隊中服務的經歷和對革命事業的貢獻為依據。 第九條 目录 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