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三條 預備役軍官軍銜的授予權限規定如下:

第一次授予預備役尉官軍銜,由國防部命令授予。

預備役少尉、中尉、上尉晉級時,由一級軍區或其他直屬軍區的司令員和政治委員命令授予。中央直轄市和直屬部門的預備役少尉、中尉、上尉晉級時,政治軍官由總政治部主任命令授予,其他業務的軍官由總幹部部長命令授予。

預備役大尉、少校、中校、上校晉級時,由國防部命令授予。

預備役大校、少將、中將、上將晉級時,由國務院命令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