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軍官,得提前晉級:

在戰鬥中或在工作中有特殊功績者;

由於職務的提升,其軍銜低於職務的編制軍銜三級或三級以上者;

強擊機、殲擊機、轟炸機的駕駛員或轟炸機的領航員,具有熟練的業務技術,且在夜間及複雜氣象條件下能掌握飛行業務,在執行空中勤務中,有顯著成績者;

潛水艇、水面艦艇的指揮員或航海員,具有熟練完備的業務技能,在執行海上勤務中,有顯著成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