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二章 軍銜和肩章符號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二十一條 第二章 軍銜和肩章符號 第二十一條 軍官受降級懲戒後,其軍銜晉級的期限按照降級後的軍銜重新計算。 軍官受降級懲戒後,對所犯錯誤已經改正或在戰鬥中工作中有顯著成績者,其軍銜晉級的期限,得予以縮短。 第二十條 目录 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