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二章 軍銜和肩章符號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二十二條 第二章 軍銜和肩章符號 第二十二條 軍銜是軍官終身的光榮稱號,非因犯罪經法院判決,不得剝奪。 剝奪尉官、校官的軍銜,根據法院判決書,由國防部命令公佈;剝奪將官的軍銜,根據法院判決書,由國務院命令公佈。 第二十一條 目录 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