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軍銜是軍官終身的光榮稱號,非因犯罪經法院判決,不得剝奪。

剝奪尉官、校官的軍銜,根據法院判決書,由國防部命令公佈;剝奪將官的軍銜,根據法院判決書,由國務院命令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