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任免軍官職務的權限規定如下:
總參謀長、訓練總監部長、總政治部主任、總幹部部長、武裝力量監察部長、總後方勤務部長、財務部長,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
師長、師政治委員和相當於師長、師政治委員以上的軍官職務,由國務院任免;
副師長、師參謀長、師政治部主任和相當於副師長、師參謀長、師政治部主任以下的軍官職務,由國防部任免。
總參謀長、訓練總監部長、總政治部主任、總幹部部長、武裝力量監察部長、總後方勤務部長、財務部長,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
師長、師政治委員和相當於師長、師政治委員以上的軍官職務,由國務院任免;
副師長、師參謀長、師政治部主任和相當於副師長、師參謀長、師政治部主任以下的軍官職務,由國防部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