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五章 現役派遣軍官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四十條 第五章 現役派遣軍官 第四十條 非軍事部門調動現役派遣軍官的職務時,須經國防部同意。國防部並有權將現役派遣軍官調回軍隊服務。 第三十九條 目录 第四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