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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現役派遣軍官

第三十九條 根據非軍事部門的聘請,並由國防部派往各該部門提任軍事性質工作的現役軍官,稱現役派遣軍官。 第四十條 非軍事部門調動現役派遣軍官的職務時,須經國防部同意。國防部並有權將現役派遣軍官調回軍隊服務。 第四十一條 派遣軍官與軍隊中的現役軍官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並應按規定參加集訓。 第四十二條 派遣軍官的薪金,由所在服務部門按其所擔任的職務發給,但不得低於其在軍隊中的薪金標準。現役派遣軍官的軍服由軍隊供給。
第三十八條 目录 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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