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授予軍官軍銜的權限規定如下:
第一次授予尉官軍銜,由國防部命令授予。
少尉、中尉、上尉晉級時,由方面軍或一級軍區的司令員和政治委員命令授予。
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總後方勤務部長、總幹部部長、各軍種兵種司令員和政治委員、高等軍事學院院長和政治委員,對其所屬尉官有與方面軍或一級軍區的司令員和政治委員同等的軍銜授予權。
大尉、少校、中校、上校晉級時,由國防部命令授予。
大校、少將、中將、上將晉級時,由國務院命令授予。
元帥軍銜,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命令授予。
大元帥軍銜,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命令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