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三章 軍官職務的任免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 第二十八條 第三章 軍官職務的任免 第二十八條 軍官因編制員額縮減或因健康關係,不能擔任原職務時,得調任下級職務,但應保留其原軍銜。 第二十七條 目录 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