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率,保证招标投标质量和产品质量,建立公开、公平…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审… 第四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邀请招标… 第五条 国家评标委员会负责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国际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审核评标结果并下发《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保证招标… 第六条 商务部指定专门的招标网站(以下简称“招标网”)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提供网络服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应当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发布、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因使用需要提出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机电产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八条 下列机电产品的采购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第九条 第八条所列招标范围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第三章 评审专家 第十条 商务部在招标网建立国家、地方2级专家库,并对专家库内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专家进行培训及实时调整。 第十一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中所需专家必须由招标机构及业主在招标网上从国家、地方2级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招标机构及业主不得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专家,抽取到的专… 第十二条 专家进入专家库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或招标机构推荐。被推荐的专家需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推荐表”并经推荐单位签章提交招标网,同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按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四条 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为实际所需专家人数。1次委托招标金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国际招标项目,所需专家的1/2以上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五条 专家受聘参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第十六条 在抽取专家时,如专家库中的专家数量不足以满足所需专家人数,不足部分可由招标机构和招标人自行推荐,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专家推荐表提交招标网补充进入国家或… 第十七条 专家库中的行业或专业分类如未包括招标项目所属分类,招标机构可向招标网提出增加分类的申请,招标网可将推荐的专家转入新增分类。 第十八条 专家名单一经抽取确定,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当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并重新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如果泄密对招标评标产生影响,原招标文件或评标结… 第十九条 专家受聘承担的具体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主管部门或招标机构应对专家的能力、水平、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评价结果在招标网备案。 第四章 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所需机电产品的商务和技术要求自行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招标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外,招标文件还应包括对投标人和制造商的业绩要求和评标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制定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并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承担招标文件审核的评审专家组应有3名以上单数组成。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在审核招标文件时,主要审核商务、技术条款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条件及招标文件编制内容是否构成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并将审核意见填入专家审核…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经评审专家组审核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的所有审核意见及招标文件最终修改部分的内容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评审专家组审核意见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六条 招标机构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需对已经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开标日15日前,通过招标网将修改的内容及理由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机构将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 第五章 招标投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收到招标文件备案复函后,除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以及招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外,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逐条标明满足与否。对带星号(“*”)的技术参数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 第二十九条 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当在招标网免费注册,并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可以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 第三十一条 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开标时,应当邀请招标人、投标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章 评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示前必须保密。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评标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技术条款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任何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评标委员会的每位… 第三十六条 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 第三十七条 技术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第三十八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价格评标按下列原则进行: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提供在开标日前3个月内由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十条 按规定必须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能在资格后审时以资格不合格将其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 第七章 公示及质疑 第四十一条 在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四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将评标报告(见附件4)送至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后,招标机构应当应投标人的要求解释公示结果。 第四十四条 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招标网查看评标结果公示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投标人应首先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内及结束后3日内,将…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可对以下方面进行质疑: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疑,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条 质疑人按程序在网上提出质疑后,招标机构应当对质疑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并在公示期结束后3日内,将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解释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其中,对受到质疑的重大问…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在受理质疑后,经核实,如评标过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当责成招标机构组织重新评标: 第五十条 质疑处理结果根据情况可分为维持原评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和招标无效3种。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如对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仍有异议,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在公示期内评标结果若无质疑,公示期结束后该评标结果自动生效并进行公示结果公告。 第五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招标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处理档案,并按照法定年限妥善保存原始正本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八章 中标 第五十四条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果公告后3日内通过招标网出具《评标结果备案通知》。招标机构凭《评标结果备案通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结果在网… 第五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得擅自更改中标结果。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当重新组织评标,并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中标产品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由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供货合同。招标人或中标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与另一方签订合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该行为影响到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的,当次招… 第五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条 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招标资格;该行为影响到整个招标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第六十一条 受聘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将被从专家库名单中除名,同时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告: 第六十二条 参加国际招标的各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所需承担的经济处罚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如遇重大意见分歧时,可向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第六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发现国际招标项目中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在公示期内对该项目提出质疑。 第六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 第六十六条 在国际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日历日,期限的最后1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关于在“中国国际招标网”开展国际招标业务的通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 附件: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 2. 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意见表(略) 3.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意见表(略) 4. 评标报告(略) 附件1: 一、 发电、输变电项目 01 蒸汽锅炉、过热水锅炉及辅助设备 02 汽、水轮机 03 交流发电机及发电机组 04 全封闭组合式高压开关装置 05 电力变压器 06 六氟化硫断路器 07 自动断路器 08 互感器 二、 公路、港口、城市交通项目 09 摊铺机 10 沥青混凝土搅拌站 11 平地机 12 推土机 13 压路机 14 装载机 15 起重机 16 集装箱正面吊 17 装、卸船机 18 多用途门机 19 自动售票、验票系统 20 牵引车(汽车牵引车除外) 三、 矿山、冶金项目 21 铲运机 22 矿用电铲 23 连续运料输送机 24 凿岩机械 25 连铸机 26 冷、热扎机 27 大型减速机 四、 建材、楼宇项目 28 水泥生产设备 29 水泥混凝土搅拌站 30 楼宇中央空调系统 31 电梯、自动扶梯 32 楼宇自控系统 33 消防、报警系统 五、 纺织项目 34 圆网印花机 35 精梳机 36 片梭织机 37 精梳联合机 38 自动络筒机 39 平网印花机 40 整经机 41 剑杆织机 42 喷气、喷水织机 六、 机械加工项目 43 冷室压铸机 44 三座标测量机 45 数控电加工机床 46 等离子、火焰切割机 47 加工中心及数控车床 48 镗铣床、内外圆磨床 49 压力机 50 通用模具 七、 石油、化工项目 51 轮胎外胎硫化、成型机 52 密闭式橡胶炼胶机 53 氨、尿素合成塔 54 塑料或橡胶用注模或压模 55 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系统 56 塑料、橡胶挤出机 57 X射线探伤机 八、 轻工、环保项目 58 纸浆、纸及纸版生产设备 59 瓦楞纸板(箱)生产设备 60 纸浆、纸或纸板制品模制成型机器 61 塑料中空、压延成型机 62 胶印机 63 饮料及液体食品灌装设备(含酒类) 64 紧凑型节能灯管生产线 65 净水、污水、污泥处理设备 66 垃圾焚烧处理设备 67 离心通风机 九、 医疗卫生项目 68 X射线断层检查仪(CT) 69 直线加速器 70 超声波诊断仪 71 X射线诊断装置(含DR) 72 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ECT) 73 伽玛刀 74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十、 广播、通讯、电子项目 75 用户环路载波设备 76 光通信传输设备(含DWDM、SDH) 77 微波传输设备 78 光纤通信及性能测试仪 79 大、中、小型计算机及配套设备 相关版本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