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开标时,应当邀请招标人、投标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投标人的投标方案、投标声明(价格变更或其他声明)都要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承认。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或服务,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在开标时制作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2日内通过招标网备案。
投标人的投标方案、投标声明(价格变更或其他声明)都要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承认。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或服务,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在开标时制作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2日内通过招标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