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六章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评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示前必须保密。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评标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技术条款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任何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评标委员会的每位… 第三十六条 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 第三十七条 技术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第三十八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价格评标按下列原则进行: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提供在开标日前3个月内由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十条 按规定必须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能在资格后审时以资格不合格将其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