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技术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

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