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前款所列文件应当提供原件,并且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否则将导致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