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提供在开标日前3个月内由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要通过书面方式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按有效投标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