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所需机电产品的商务和技术要求自行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招标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外,招标文件还应包括对投标人和制造商的业绩要求和评标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制定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并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承担招标文件审核的评审专家组应有3名以上单数组成。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在审核招标文件时,主要审核商务、技术条款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条件及招标文件编制内容是否构成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并将审核意见填入专家审核…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经评审专家组审核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的所有审核意见及招标文件最终修改部分的内容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评审专家组审核意见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六条 招标机构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需对已经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开标日15日前,通过招标网将修改的内容及理由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机构将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