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经评审专家组审核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的所有审核意见及招标文件最终修改部分的内容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评审专家组审核意见的原始资料以及招标机构的意见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机构的意见应当包括是否采纳专家意见的详细理由。

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备案资料3日内通过招标网函复招标机构,如需协调可适当延长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