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招标机构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需对已经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开标日15日前,通过招标网将修改的内容及理由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机构将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