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在受理质疑后,经核实,如评标过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当责成招标机构组织重新评标:
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的;
专家抽取或组成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质疑的内容无法提供充分解释和说明的;
其它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重新评标的专家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重新随机抽取,国家级专家不足时,可由地方级专家库中补充,但国家级专家不得少于2/3,参加重新评标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前1次参与评标的专家人数。重新评标的评标结果需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