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七章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公示及质疑 第四十一条 在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四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将评标报告(见附件4)送至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后,招标机构应当应投标人的要求解释公示结果。 第四十四条 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招标网查看评标结果公示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投标人应首先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内及结束后3日内,将…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可对以下方面进行质疑: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疑,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条 质疑人按程序在网上提出质疑后,招标机构应当对质疑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并在公示期结束后3日内,将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解释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其中,对受到质疑的重大问…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在受理质疑后,经核实,如评标过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当责成招标机构组织重新评标: 第五十条 质疑处理结果根据情况可分为维持原评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和招标无效3种。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如对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仍有异议,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在公示期内评标结果若无质疑,公示期结束后该评标结果自动生效并进行公示结果公告。 第五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招标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处理档案,并按照法定年限妥善保存原始正本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