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疑,不予受理:

由非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质疑函件无合法投标人签字或签章的质疑;

未按本办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质疑;

质疑函件为虚假情况的质疑;

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质疑函件送达主管部门的质疑;

未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上提出的质疑。